滨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滨城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区级政府储备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滨州市滨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起草《滨城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联系单位: 滨州市滨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通讯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543-6号
3.电子邮箱:bcqlcj@bz.shandong.cn
4.联系电话:0543-2213793
5.征集互联网平台:http://www.bincheng.gov.cn/art/2026/3/1/art_315632_10661.html
滨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6年3月1日
滨城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滨城区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滨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滨城区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滨城区地方储备粮的储存、轮换、动用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本级地方储备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同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负责地方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规定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及相应的信贷监管工作。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会同区财政部门拟定全区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 地方储备粮所有权和动支权属于同级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章 收购
第九条 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经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将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区发展改革局、财政部局备案,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条 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应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不符合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经整理后仍不达标的,不得入库。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优先收购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的购销价格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研究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收购价格加收购费用后的结算价格,作为入库成本和农业发展银行提供贷款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十二条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收购计划,及时、足额向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安排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确保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安全。
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章 储存
第十三条 储存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的原则,实行集中储存。
地方储备粮库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储备规模筹资建设,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及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 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入库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的制度。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控制成本和费用。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方案,建立健全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制度。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新技术、新装备,改造仓储设施功效性能,提升节粮减损能力,降低粮食损失损耗。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应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具备与省级粮食流通管理云平台互联互通、储备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等能力,按规定及时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实现地方储备粮信息化管理。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地方储备粮业务与其他商业性业务混合经营;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补贴,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七)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二十条 地方储备粮的储存费用和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按照季度预拨,年终清算。储备费用标准为每吨每年92元。地方储备粮的保管损耗(包含水分杂质减量和保管自然损耗)由企业自行消化,损耗部分由企业补充库存。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负责人和库存管理人员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轮换
第二十二条 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粮储存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以当年生产的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存储年限为参考,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的原则出库,轮换安排应当服从国家和省、市宏观调控政策,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避免影响市场稳定。
第二十三条 储备粮轮换应当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同级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储备粮轮换贯彻各项政策落实、宏观调控的监督检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对承储企业储备粮购销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轮换验收;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轮换费用的补贴,对轮换过程中的财务政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储粮轮换中的存、贷款接相应的信贷监督工作。承储单位负责轮换计划的具体实施执行,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 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由承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下达轮换,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承储企业负责落实。
第二十六条 按照均衡操作、先入先出的原则,每年轮换储备粮一般为总量的20%-30%,小麦轮换周期暂定为四年。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轮换计划,如需调整计划,需经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批准,轮换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承储库点,不得擅自串换品种。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空库期的,应报经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储备粮轮换具体出、入库时,原则上采取先销后购方式,也可采取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等方式进行。轮换过程中的购销业务,应当全称留痕备查,交易公开透明,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轮换或者销售出库:(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第二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的具体办法,按照《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鲁粮发﹝2020﹞3号)执行。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逐次核销。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三十一条 轮换结束后,在进行库存检查和轮换工作验收的基础上,清算贷款和费用。轮换费用原则上实行等额包干,轮换费用标准为每吨每轮换期80元,由财政部门按照确认的轮换数量据实拨付。
第三十二条 轮换价差发生的亏损和动用储备粮造成的亏损,由区财政局据实拨付。
第五章 动用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
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域内出现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
区人民政府可以在紧急状态下下达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六条 经政府批准动用和抛售地方储备粮,发生的差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据拨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履行合同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地方储备粮储存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擅自动用、轮换、串换储备粮的;
(二)哄抬储备粮价格,牟取暴利的;
(三)以次充好,储备粮达不到规定等级的;
(四)套取储备粮财政补贴和收购资金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又不及时取消承储任务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四十条 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由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与目的
本《办法》依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滨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核心目的是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充分发挥其在调节区域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的宏观调控作用,筑牢滨城区粮食安全防线。
二、核心管理主体及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多部门协同管理机制,各主体职责清晰、分工明确:
1.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作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收购销售计划制定、轮换管理与验收、日常监督检查等核心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等财政补贴,监督财务执行情况,据实核销不可抗力损失、拨付轮换及动用产生的亏损;
3.农业发展银行:按规定安排储备粮收购、轮换贷款,开展信贷监管,保障收购资金专款专用;
4.区发展改革局:参与拟定储备粮规模、布局和动用意见,监督轮换政策落实,牵头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制定与预警机制建设;
5.承储企业:作为储备粮管理主体,承担收购、储存、轮换具体实施工作,对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主体责任。
同时明确,地方储备粮所有权和动支权归滨城区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
三、储备粮全流程管理规范
(一)收购管理:严把质量与资金关
1.收购计划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报,经发改、财政审核后,联合农发行下达,执行情况需备案抄送;
2.入库粮食需符合国标中等及以上质量、宜存储存品质、食品安全国标限量要求,优先收购当季新粮,不合格粮食不得入库;
3.购销价格由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农发行研究报区政府确定,收购结算价作为入库成本和贷款依据,不得擅自更改;
4.收购资金由农发行足额安排,承储企业需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二)储存管理:严控安全与成本,强化信息化
1.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集中储存”原则,储备粮库由区政府筹资建设,仓储条件需符合国家和省标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2.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制度,建立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防护设施;
3.明确储存费用标准为每吨每年92元,由财政按季度预拨、年终清算,保管损耗由企业自行消化并补充库存;
4.要求承储企业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动态远程监管,确保数据真实;
5.明令禁止承储企业混营商业业务、虚报数量、掺杂掺假、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点、套取补贴、以储备粮担保偿债等行为;
6.承储单位负责人和库存管理人员离任时,必须开展离任审计并办理交接手续。
(三)轮换管理:按计划操作,确保公开安全
1.轮换指以当季新粮替换库存粮,遵循先入先出、确保安全原则,服从省、市宏观调控,避免影响市场;
2.实行计划管理,由承储企业申请,相关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每年轮换总量为20%-30%,小麦轮换周期暂定为4年;
3.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网上平台公开竞价进行,也可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购销全程留痕,凭证资料保留至少6年;
4.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4个月,特殊情况经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可延长至6个月,不得擅自调整计划、库点和品种;
5.明令禁止将污染、霉变、药剂未过安全间隔期等不合格粮食作为食用用途轮换出库;
6.轮换费用标准为每吨每轮换期80元,实行等额包干,财政按实际轮换数量据实拨付;不可抗力损失由财政核销,管理不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四)动用管理:严格审批,应急优先
1.区政府制定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动用预警机制,适时提出动用建议;
2.出现区域粮食供不应求/价格异常波动、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可启动储备粮动用;
3.动用方案由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下达动用命令,紧急状态下区政府可直接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更改;
4.动用储备粮产生的差价支出,由同级财政据实拨付。
四、法律责任与监督考核
1.对承储企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可进入企业核查粮情、调阅资料、处理违法行为;若企业存在擅自动用储备粮、以次充好、套取补贴、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等行为,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2.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存在未及时下达计划、未取消不合格承储企业任务、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滥用职权等行为,给予警告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资金监管:挤占、截留、挪用储备粮贷款或利息的,由农发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绩效评估: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承储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制度,强化对企业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滨州市滨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滨城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
滨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