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滨城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对《滨州市滨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许可资源配置,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结合我区实际,滨州市滨城区烟草专卖局起草了《滨州市滨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滨州市滨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8月14日至2026年9月15日
联系单位:滨州市滨城区烟草专卖局
通讯地址: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八路552-2号
邮编:256600
电子邮箱:bcqycj@bz.shandong.cn
联系电话:(0543)3317710
滨州市滨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8月17日
滨州市滨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及《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国烟发〔2024〕5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滨州市滨城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等原则。
第五条 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雪茄烟或电子烟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基本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
对具备独特市场生态、特定消费人群或者特殊区位特征的区域,可以结合实际划定特殊市场单元,实行单独管理,不纳入所在街道市场单元容量合并计算。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基本市场单元(包括镇域市场单元和特殊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
第八条 基本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划上限的,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申请轮候排序。
(一)基本市场单元按照规划数量及不同商圈位置和经济发展状况,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1)基本市场单元容量未饱和的,在该区域提出办证申请的,按照受理申请先后顺序,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直至该市场基本单元容量达到饱和状态。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期间,该基本市场单元有其他申请人提出办证申请的,先受理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
(2)镇域市场单元容量处于已饱或超饱和3%以下的,对仅因容量限制无法准予许可,申请人自愿申请轮候排序的,按照先后顺序予以轮候排序登记,轮候排序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市场单元容量的3%。
(3)特殊市场单元轮候数量与其地域所属镇域市场单元轮候数量保持一致。
(二)轮候申请人与实际申请人应当一致,以申请轮候时间为顺序,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转让,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轮候排序条件的,不予轮候排序登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轮候排序登记:
(1)镇域市场单元容量超饱和达3%以上的;
(2)特殊市场单元轮候数量达到轮候上限的;
(3)与最近的零售点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间距小于100米的;
(4)其他不予轮候排序的情形。
(四)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根据“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按照预留联系方式2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五)因行业上级统一部署或者实际管理需要,对行政许可轮候排序作出调整的,滨州市滨城区烟草专卖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过渡期,依法稳妥做好前期已参与轮候排序申请人的衔接处理工作,切实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对基本市场单元零售点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布局模式。
(一)基本市场单元内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
(二)对市场单元外国道、省道、县道等交通道路两侧设置的零售点,按照所属市场单元标准执行;
(三)基本市场单元容量结合辖区内规划零售点数量、零售点覆盖范围、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综合测定。
第十条 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一)保护性冻结。市场单元在动态评测周期内因拆迁、改建等城市规划因素或受政策法规、社会发展影响发生动态变化,出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零售户利益的目的,将该市场单元予以零售许可保护性冻结。
(二)应急性增设。因新建居民区、工业区等城市规划建设导致市场单元变化较大或产生新的市场单元,可依据实际情况临时增设零售点,待动态调整时再统一规划。
按照滨州市滨城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市场单元运行情况评估和动态调整的要求,结合辖区人口变化、商业发展、消费需求、零售点经营情况等因素,根据评估结果和辖区实际情况,对市场单元划分和零售点规划数量依法进行优化调整,并提前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纾困、优抚对象,首次申请且本人实际经营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不受市场单元容量限制,间距放宽至所在市场单元间距要求的60%;与纾困、优抚对象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不享受该政策;已正常申办许可证的,不再享受该政策。优抚对象范围及条件详见附件2。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市场单元格规划数量限制,受零售点间距要求限制,但仍应符合本规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限制区域的规定: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需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件或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持证人搬迁至其他地址继续经营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市场单元格规划数量和零售点间距要求限制,但仍应符合本规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限制区域的规定:
(一)原持证人为个体工商户且为个人经营性质。原持证人死亡或者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法定监护人在原持证人死亡或者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并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审查符合申请主体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不受该经营地址所在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适用本规定的,原持证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且注销前2年内无涉烟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享受优抚政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不适用本规定;
(二)符合当地烟草公司规定的雪茄烟存储、销售、品鉴等经营条件且仅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
(三)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
第十四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范围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六)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沿街以外的场所;
(七)餐饮、住宿、休闲等娱乐服务类业态未达到一定规模的(快餐、饭店、茶室、棋牌室、酒吧等需达到20个以上包间或者大厅20桌以上或包间加大厅合计20桌以上规模;宾馆、KTV等需达到30个房间以上);
(八)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九)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十)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一)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二)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三)经营场所受地域管辖权等条件限制无法开展市场监管及相关后续管理服务的;
(十四)与经营场所相连的物理空间,申请人主观上不同意视为经营场所或仓储场所的;
第十六条 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传真打印、金银珠宝、家用电器、通信器材、美发美容、美甲纹身、保健按摩、五金化工、文体用品、办公用品、鲜花绿植、燃气燃料、家居建材、装修装潢、海鲜海货、生鲜屠宰、祭祀用品、床上用品、金银珠宝、汽车销售、汽车维修、汽车服务、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农具农资、农畜养殖、蛋糕面包、水果蔬菜、台球麻将、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奶茶店、洗衣店、洗(足)浴店、雪糕冷饮、散装白(啤)酒等。
第十七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 涉及外商投资的办证主体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参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本规定不溯及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三)“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四)“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五)“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六)“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人员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七)“特殊市场单元”是指具备独特市场生态、特定消费人群或特殊政策要求的独立区域。主要包括:大型商业综合体、产业工业园区、国家级或省级旅游景区、铁路车站、长途汽车站、民用机场、客运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此类市场单元实行单独划定、单独管理,不纳入其所在镇域单元容量合并计算。
第二十一条 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每年予以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时间和频次。
申请人轮候排序情况实时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滨州市滨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2024年6月29日施行的《滨州市滨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滨区烟法〔2024〕1号)(BCDR-2024-0360001)同时废止。
附件1:《滨州市滨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市场单元规划明细表》
附件2:滨州市滨城区烟草专卖局优抚对象认定条件
附件3: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一、政策背景
根据省烟草专卖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我区2024年度印发的现行《滨州市滨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滨区烟法〔2024〕1 号)已经不再适应目前的卷烟市场要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需要进一步规范。
二、决策依据
《滨州市滨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起草目的
为更好得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范爱国主义基地、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不出现卷烟零售点,并规避相关类型问题的出现,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卷烟市场秩序,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保护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优化全区许可市场资源配置,特起草此《滨州市滨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四、重要举措
《滨州市滨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在遵循上位法基础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科学规划零售点规划、服务全面均衡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根据辖区人口分布、市场、经济指标、消费能力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做到贴近市场,符合实际。二是注重服务社会民生、照顾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以社会就业为抓手,进一步提升消费服务质量,致力于卷烟合法售卖渠道的构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同时,将政策向具备经营能力的社会弱势群体倾斜。三是更加关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五、联系方式
滨州市滨城区烟草专卖局任洪波 联系电话:0543-3317710。
2026年8月17日至2026年9月18日,滨州市滨城区烟草专卖局对新修订的《滨州市滨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