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配置、内设机构情况
一、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区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区性社团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全区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审核报批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报批革命烈士;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区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组织、协调全区抗灾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合作。
(七)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救济;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乡镇社会救济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
(八)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负责乡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区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负责本区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负责有关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区内乡、镇办事处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与邻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
(十一)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管理办法;监督实施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措施,负责新建福利企业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区福利募捐活动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区内婚姻服务,倡导婚姻习俗改革;负责全区儿童收养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区经营性公墓和殡葬用品市场的经营管理。
(十四)管理国家、省、市和区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负责本部门及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民政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文秘、信息、宣传、档案、安全保卫、督办、会议组织等工作;组织草拟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综合性文稿和民政工作的措施、规章;组织协调局机关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管理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分配下达市、区拨民政事业专款,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负责全区民政统计工作。
(二)滨城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挂优抚安置科牌子)
负责全区拥军优属、优待抚恤政策落实;负责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复退军人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民政信访工作。负责全区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下达安置计划;负责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指导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
(三)救灾救济科
拟定全区抗灾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措施、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抗灾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负责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负责救灾捐赠;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各乡镇办事处社会救济工作;负责协调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
(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负责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及表彰;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拟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措施,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拟定全区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登记,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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