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配置、内设机构情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研究拟定全区卫生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区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负责区域卫生规划的拟定与实施,管理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
(三)研究拟定全区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
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蔓延。
(五)依法管理医疗卫生机构,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对重大疾病及医疗卫生质量实施监测,实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许可制度。
(六)研究拟定全区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督导重大医学科技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协同教育部门管理卫生教育工作。
(七)负责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监督管理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职业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和食品、环境、劳动、放射、学校卫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食品、化妆品、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八)制定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九)贯彻实施国家中医政策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创新与发展。
(十)组织开展卫生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行为自律机制。
(十一)组织、协调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事宜和每年征兵体检、高、中等院校招生体检及全区性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组织公民义务献血、监督管理临床用血。
(十二)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红十字会、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全区卫生系统对外援助和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卫生局下设4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草拟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工作计划;负责机关文秘、信访、档案、机要、保密、保卫、资产管理、会议组织、政策研究和综合性文稿起草及后勤服务等工作。提出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贯彻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人员工资福利标准,指导全区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管理、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全区卫生系统表彰工作;开展政府及民间医疗卫生对外交流、合作与援助工作。负责全区卫生工作宣传、报道;负责全区卫生人员实施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开展卫生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拟定全区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督导重大医学科技攻关,指导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实施卫生人才培养规划; 协调老卫生者协会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研究提出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具体负责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规划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草拟卫生经济政策和卫生财务管理规章;负责全区卫生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指导预算管理单位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基本建设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卫生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对医院药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负责全区卫生事业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三)医政科
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拟定医疗机构发展规划、管理法规和服务标准;负责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依法监督管理全区医疗、医药市场;组织实施医护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与服务质量;负责医疗广告的技术出证;协调处理医疗纠纷;组织协调对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及突发事件医疗救护;负责医学会、护理学会、医师协会等相关学会的协调工作;提出妇幼卫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提出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实施;研究指导城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法的监督;监督管理全区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劳动、环境、放射、学校、化妆品卫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食品化妆品、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指导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重大工程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负责职业卫生监察工作;提出全区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病蔓延;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预防医学会有关工作。
(四)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正科级)
1、贯彻全国和省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部署,拟定全区城乡爱国卫生工作计划。
2、动员组织群众,除四害、讲卫生,推动卫生城市、乡(镇)村庄建设。在农村继续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的整治,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协调防治社会性重大疾病活动及除害防病工作。
3、协调区爱卫会有关成员单位及社会团体,为爱国卫生活动的开展创造条件。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组织检查和进行卫生效果评价,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4、根据需要,开展爱国卫生地方法规建设工作,促进爱国卫生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5、组织指导协调各级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和巩固国家及省级卫生城工作,检查、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有关执法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6、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拟定健康教育规划,普及卫生知识,提高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城市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
7、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查摆存在问题,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8、承办区爱卫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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