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配置、内设机构情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区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全区水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区和跨乡(镇、办)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区规划及重点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区水资源、水质监测公报。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向水域排污新建和扩建排污口应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各乡(镇、办)间的水事纠纷;受区政府委托协调处理区县际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监督管理水利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对全区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负责编制、审查区内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监督实施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八)负责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较大河、库、闸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乡(镇、办)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人畜饮水、节水灌溉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技术推广工作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区水利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区划、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二)负责区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和区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担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对较大河、库、闸和重要水利工程设施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四)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水利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宣传、信息、档案、机要、保密、信访、督查、会议的组织安排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及规章制度建设,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全区水利工作动态。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劳动保障、劳动保护、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及党群工作;承办局管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建设;承办局党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局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务科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区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管理国家、省、市、区拨水利经费的使用,对全区水利系统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和行业内审工作;承办全区水利综合统计分析工作。
(四)水政科(挂区水政监察大队牌子)
拟定全区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组织拟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改革方案;实施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局行政应诉、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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