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配置、内设机构情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草拟全区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二)向区政府、市审计局报告和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直各部门、区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各乡(镇、办)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区属地方集体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境外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6、区属重点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全区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及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7、区直部门管理的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
(四)向区长提交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
(五)组织实施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审计区直机关、区属事业单位及区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乡(镇、办)党政主要领导的任期经济责任;负责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
(七)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执业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审计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政工人事工作,负责文秘、信访、保密、档案、提案、督办、车辆、接待、保卫、卫生等项事务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财政金融审计科
草拟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区国库办理区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各乡(镇、办)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区财政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参与对国税、地税系统的审计;负责对授权金融机构及集体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中央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三)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审计与区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区人大机关、区政协机关、区法院机关、区检察院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区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农林水利资金和扶贫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各乡(镇、办)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及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经贸审计科
负责审计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对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根据授权对区属以上行业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区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境外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国家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及预算(概算 )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区属国有施工企业和设计、监理单位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综合科
负责全区审计工作计划、有关综合性文稿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审计统计、宣传、信息、调研等工作;负责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草拟及修改和报批,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协调各业务科室的审计事项,办理授权审计事宜,参与研究处理重要事项,检查审计执法情况;组织对全区审计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审核与复核局机关和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
(六)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
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规定和办法;研究制定具体审计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任中、离任)审计;按时向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五部门联席会议汇报工作;具体办理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五部门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和日常工作;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调查研究、理论探讨和方法探索;对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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