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配置、内设机构情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上级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规章,拟定全区规范性文件并做好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制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代表区政府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
(三)拟定促进全区城乡就业措施;规划、引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措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全区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来滨城区就业的管理办法,管理协调全区劳动力流动。
(四)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政策和办法;在上级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办法;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意见;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及评估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依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并组织实施;审核并发布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区级企业劳动模范、推荐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拟定全区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管理办法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措施;贯彻执行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区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区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定全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措施、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定全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措施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标准,制定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办法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全区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全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依照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伤、劳动能力、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审报企业职工退休。
(十一)负责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和建设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和信息资料,研究提出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组织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等工作;负责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协调中央、省、市驻滨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
(十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4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科牌子)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机关文秘、信息、宣传、调研、档案、保密、机要通信、安全保卫、督查督办、会议组织等工作;综合协调拟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局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的工作;负责机关对外联络、接待等后勤服务工作;承办局机关的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的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的宣传普及和咨询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管理局机关财务及局属国有资产;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二)综合科
拟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信息管理及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承担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负责政策性安置及调配工作,按照分工办理“农转非”审批工作;参与区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及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的推荐工作;审核并发布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监督执行企业工资指导线标准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正常增长制度,落实全区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措施和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措施;审核区属企业工资总额和区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综合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作,指导县以下企业的工资工作。
综合管理全区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全区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办法,审查认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资格;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职业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措施;拟定全区技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区技工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学研究、教材建设和评估认定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促进全区城乡就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拟定全区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农村保险)的有关规定、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有关社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保险基金征缴办法;组织实施有关社会保险待遇和给付标准的落实;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办法;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贯彻执行上级确定的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伤、劳动能力、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申报企业职工退休;贯彻落实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办法和给付标准;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定、办法;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和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措施;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拟定劳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和措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编制基金预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分析预测社会保险基金状况,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批准的基金预算;拟定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办法和业务规划,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以及专项基金的使用等情况;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用人单位缴费情况,建立欠费大户档案和披露制度;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负责内部审计。
(三)劳动监察科(挂劳动监察大队牌子)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劳动监察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文件;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监督检查权;负责对全区所有用人单位和中央、省、市驻滨单位及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搞好依法管理;制定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管理好劳动监察队伍,指导组织劳动监察人员和有关方面人员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做好各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举报案件的查处;组织开展劳动执法大检查工作。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处理的政策、法律、法规,综合协调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综合管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承办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指导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做好劳动信访工作;落实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负责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有重大影响的群众性突发事件;指导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续签、解除等工作,搞好各类合同的审查、鉴证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集体合同推行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仲裁员、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及资格审定和发证验证工作;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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