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滨城区委滨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培植骨干企业壮大优势产业加快推进
全区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实施意见
(2007年4月11日)
滨区发[2007]5号
为加快实施“工业强区”战略,推进产业整合和结构升级,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延伸产业链条,构建产业集群,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壮大工业经济为主导,以加大投入为重点,以深化改革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依托我区优势产业和骨干企业,尽快建成一批龙头型、基地型、旗舰型重点项目,培植一批骨干企业,衍生一批中小企业,打造一批名牌产品,新上一批特色园区,逐步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现代化、生产技术高新化、主导产品名牌化、市场营销国际化的工业群体优势,走新型工业化之路,强力打造“中国家纺基地”、“环渤海先进加工制造业基地”。
2、总体目标:2007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30家,总量达到200家,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63.7亿元、利税18亿元,分别增长25%。到“十一五”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300家,其中年销售收入过50亿元的3家,过10亿元的15家。
二、强力培植骨干企业
3、骨干企业的认定。主要由三类构成:第一类,年销售收入过亿元且实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第二类,年销售收入过3000万元且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处于产业链核心,具有明显竞争优势,有一定支撑带动力和示范作用的规模工业企业;第三类,年销售收入过千万元且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上的成长性好的科技型规模工业企业(上述三类企业以下简称骨干企业)。对骨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终认定一次,经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4、加大资金支持。区融资办要综合调研分析企业经营状况,每月向金融部门通报骨干企业资金需求状况;经贸、财政、融资等部门要积极引导帮助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及时创造条件,搞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金融部门要加大对骨干企业的授信力度,不断开发信贷产品,扩大信用贷款范围和放贷规模,确保年内新增银行贷款50亿元,并给予利率优惠;进一步调整完善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不断加大奖励力度;努力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骨干企业,按股票融资额的0.5%对上市企业的法人代表给予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
5、推进内外资政策并轨。积极鼓励骨干企业招商引资,凡经区内骨干企业新引荐来我区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的,自新建企业投产并实现税收起,按新建企业上缴税金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城建税、教育附加税除外,下同)的20%对引荐企业进行奖励,其中的10%奖励引荐企业法人代表和直接引荐人,连续奖励3年;鼓励企业强强联合,凡我区骨干企业与全国500强、世界500强企业实现对接且引进资金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以该企业上年上缴税金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为基数,按其新增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30%对企业进行奖励,连续奖励3年;对引进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骨干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引荐企业法人代表2万元、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同时享受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对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骨干企业,新投入资金同等享受招商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
6、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骨干企业兼并区内其他企业,被兼并资产达到骨干企业兼并前总额20%以上,且妥善安置被兼并企业职工就业的,自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以骨干企业和被兼并企业上年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和为基数,在逐年达到相应递增率(参照全区GDP增幅确定)的前提下,对超基数增长额中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补助给重组企业。被兼并企业净资产为负数,且妥善安置被兼并企业职工人数达到60%以上的,另行给予优惠政策予以消化解决。
7、引导发展产业集群。鼓励骨干企业积极利用其主导产品优势,扶持区内协作企业或引进区外配套企业,形成关联度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产业链条或产业集群。重点向高档家纺、服装产品、食品系列化精深加工、特种高档纸、纺织机械、汽车零部件、精密仪器、新型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技术密集型、高附加值、终端产品方向发展。对新上配套或协作企业年销售额过千万元且上缴税金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新上产业链延伸企业每年上交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30%,连续3年对原骨干企业进行奖励。
8、大力促进产业升级。凡骨干企业实施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技改项目,经市级(含)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立项,且引进或自行研发设备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财政资助。
9、鼓励企业发展高新技术。加强企业与科研院校在技术、人才、资金上的密切联系与高位对接,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对新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根据企业产值大小对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建博士后流动站的,对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新完成省级以上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实施转化的,对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新建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奖励;新鉴定为省级、国家级新产品并投入批量生产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国家发明专利的申报费、维持费实行全额补贴,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报费、维持费按50%实行补贴。对推动全区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院校、科技人才予以重奖,每项(名)不少于10万元(本条涉及奖励企业事项,其中企业实得奖金的10%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奖励)。
10、大力推广节能节源新技术。鼓励骨干企业大力推广生物质气化发电、太阳能发电与应用、生物燃油技术、甲醇替代汽油技术、余热余压回收利用、节水、节电、节煤、节地等节能节源新技术。对于推广应用节能节源新技术且完成节能降耗年度责任目标的骨干企业,按企业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11、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突出自主创新。骨干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费用不得低于当年产品销售收入的3%,对于每年用于技术开发费用达到当年销售收入5%以上的骨干企业,经科技、财政等部门认定后,对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按企业当年所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12、积极扶持发展循环经济。环保、土地、金融等部门对骨干企业环保达标项目要优先环评审批、优先供地、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新上循环经济的骨干企业,优先申请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资金补助,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骨干企业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20万元。
三、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
13、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对骨干企业在园区内新上的重点工业项目,优先申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计划,优先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优先配置政府可控要素资源。
14、支持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支持骨干企业扩大外贸出口,提高经济外向度。对企业当年出口主营业务收入首次实现或增长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人民币。
15、推动实施品牌兴企战略。积极实施名牌兴企战略,多措并举,增强企业创牌意识,加快“滨城制造”、“滨城创造”步伐。对新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
16、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实施以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息化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上推荐,争取专项资金补助。对新列为省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的,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助企业10万元。
四、积极促进园区集聚发展
17、发挥园区产业集聚优势。牢固树立全区一盘棋的科学发展意识,引导项目向园区集中,不断提升产业积聚度和资源集约利用率。加快推进滨州工业园、东区、南城建设。对城区整体搬迁入园企业,根据产业导向、投入产出规模和投资强度给予适当的补偿政策,园区安置方与原企业所在地对项目搬迁后上交税金地方实得部分按7:3(或按双方协商比例)分成,鼓励城区企业“退城进园”。
18、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各乡镇办要加大对特色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区财政每年安排部分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重点特色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助,并根据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增加。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授信和增量支持力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以BT、BOT等多种方式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共同打造发展平台。
19、完善科学招商考核体系。按照“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受益分成”原则,各乡镇办引资项目异地落户的,引资方与落户方(园区)按6:4的比例计算招商引资任务,并与落户方(园区)按3:7的比例实行税收分成(或按5:5比例税收分成,由双方共同承担为项目提供的一切优惠政策支出),暂定5年。在GDP等其他统计考核指标上按5:5比例进行统计。税收分配自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并实现税收起,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办理,具体办法是:项目引进方和项目落户方凭双方书面税收分配协议和企业每年的税收缴款书,经区财政局确认后据实结算。
20、鼓励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严格按规定控制园区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提高土地利用水平。鼓励、支持符合建筑设计安全条件的生产性用房,经审批后实施加层改造。支持园区内企业出租闲置厂房,对承租发展的工业企业可比照享受园区相关政策。凡入园新建企业、新上项目投资强度每亩地不足100万元人民币的属限制供地,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优先供地,每亩地投资强度达到150万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实行优惠政策,分别按项目上缴土地使用税的20%、30%比例对企业进行奖励,连续3年。
五、加快中小工业企业成长
21、加大对中小企业资金扶持力度。从全区主导产业和规模以上中小企业中,选择一批最具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作为金融、财政、中介服务机构重点扶持服务对象,各担保公司、金融机构要为成长型中小企业优先提供信用担保和信贷资金支持。积极争取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于入选全省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的企业,区财政按照省专项资金的一定比例予以配套。
六、大力实施人才兴企战略
22、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引才、引智、引资并举”的思路,鼓励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对高层次人才来我区企业就业并签订5年以上服务合同的,按照博士后和国外专家每人20万元、博士研究生和带有高新技术项目的优秀人才每人15万元,作为生活和购房补助费的一次性补贴(由区财政和用人企业各负担50%);对于高层次人才来滨城投资自办企业,经省级高新技术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经批准后可以比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政策优惠。
23、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打破身份、行业、地域和所有制界限,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引进优秀企业管理人才。建立多元化教育培训机制,区财政拿出专项资金,由企业培训主管部门组织重点企业的企业家到国内外知名企业考察学习、到国内高校深造,提高企业家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24、提高优秀企业家地位。对于政治上成熟、经营业绩和对社会贡献突出的优秀企业家,优先推荐为区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优先参加各级劳动模范、拔尖人才等评选。成立各专业协会,企业法人代表经认定和本人申请,均可成为协会会员。凡在职期间企业年平均纳税千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政治合格、贡献突出的,离任后经认定及本人申请,可以聘任为协会终身会员,享受企业家津贴。
七、努力优化发展环境,形成工业经济发展合力
25、加强对工业经济的领导。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各相关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工业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工业经济发展的协调与调度工作,及时解决工业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继续坚持和完善区级领导和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包产业、包重点项目和包骨干企业制度,合力推进工业经济的强势发展。
26、强化部门职责分工。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培植骨干企业、壮大优势产业,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为企业发展努力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优惠宽松的政策环境和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企业发展积极性。经贸局全面负责整个综合协调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的各项条款进行申报、审核与奖励;财税部门负责落实有关财税政策及奖励资金;经贸、发改、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园区规划、建设及项目建设等方面工作;统计、经贸等部门负责有关统计数据的审核提报;科技部门负责落实科技进步方面的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才引进方面的工作;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品牌战略方面的工作;外经贸、招商部门负责招商引资、外贸出口方面的工作;发改、融资、投资公司等部门负责做好企业融资方面的工作;经贸、发改部门负责企业上市方面的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
27、激发企业发展的内在活力。企业要紧紧抓住国外制造业向国内转移和“环渤海经济圈”、“半岛制造业基地”、“省会城市经济圈”、“天津滨海新区”同步崛起的机遇,主动引进技术、资金、人才,加快合作对接,增加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市场前景广阔的终端产品,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增强企业发展内力。
28、统筹安排专项扶持资金。本意见所涉及奖励、补助和扶持经费由区财政设立企业发展基金专项列支,并根据财力增长情况不断做大区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骨干企业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财政资助,用于壮大产业集群和完善企业服务体系,用于有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贷款贴息、工业园区建设投入以及支持工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29、加大调度考核力度。区委、区政府继续实行单月小调度,双月大调度制度。每月对全区工业经济运行情况、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到位情况、企业部门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于半年和年终两次对园区建设、主导产业和骨干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与各乡镇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业绩挂钩。加大对金融机构扶持骨干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信贷资金到位情况、部门企业节能降耗环保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力度,对未完成目标的单位取消有关表彰奖励评选资格。 30、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区委、区政府其他规定有相同奖励内容的,不重复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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