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2日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和改进区人大常委会工作,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市场经济和科学文化等知识,用科学理论武装自己,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三条 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和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工作,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驻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专心致志地做好常委会的工作;不驻会的也要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常委会工作的关系,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并说明理由,请假每年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认真做好审议准备。会议期间,要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围绕会议议题踊跃发言。
第七条 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表决的结果。
第八条 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活动。视察、检查中,可以向被视察、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九条 要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要求,如实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条 要保持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不谋私利。
第十一条 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视情追究有关责任。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滨城区人大常委会
200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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